淺談跑道邊燈的使用通則
發布者:kefu發表時間:2017-11-16
(1)航空地面燈光必須按下列規定開放:
A、除非今后另有規定或對空中交通的管制另有要求外,在天黑時間或太陽球面中心已降至地平線以下6度時,應該連續開放;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選擇燈光使用時間較長者;
B、在任何其他時間內,根據天氣情況,為了空中交通安全,認為需要使用燈光時使用
(2)諾機場上空無飛行活動(包括正常的和緊急的)出現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預計到達前的一個小時可以重新開放,除此后另有規定外,機場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航路導航的燈均可關閉。
(3)在裝備強度可變的燈光的機場,應備有一份根據能見度和外界光亮情況而制定的強度調節表,用以指導空中交通管制人員調解燈光以適應當時占主導地位的氣象條件,當航空器駕駛員提出要求,只要有可能,應進一步對燈光強度進行調解。